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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很清楚,不管是买保险还是加入大病互助计划,目的都是希望得到保障,可以在经济上有足够的能力抵御未来可能会出现的风险。

而真实的保障如何,理赔体验就是最直观的反映,胜过千言万语。

最近协助了几起保险理赔,都相当顺畅,体验非常好。

比如前几天的意外医疗险理赔,申请不到2小时就到账了,几乎可以用闪赔来形容。

8月20日下午,一岁半的小孩从婴儿车上翻下来,磕到下巴,牙齿将舌尖咬断,父母医院进行缝合手术,缝合了20针左右,住院3天。

这次就医,经社保报销后自费.57元。

由于孩子的父母非常有保险意识,早早为他投保了意外医疗险,医院回来后,找到我协助报案。

8月28日10点半左右,我们将所有理赔资料提交到保险公司,11点就收到理赔决定通知书:减去免赔额,剩下的全赔,即.57元。

当天12:05,孩子的父母告诉我,理赔款已经到帐。也就是说,从提交资料到理赔款到账,只用了不到2个小时,相当神速。

这些理赔体验,跟各大保险公司发布的理赔报告相吻合。

从年上半年各保险公司公布的理赔数据来看,各家保险公司获赔率平均达到98.7%,绝大部分更是在99%以上,理赔时效也基本控制在2天以内,小额的甚至只需要几个小时。

这主要得益于科技的发展,保险公司与时俱进,纷纷与互联网接轨,从上传资料到理赔金到账,推出“闪赔”、“闪付”功能,使得理赔进入日益智能化的时代。

所以,从数据来看,以事实说话,只要投保前健康告知做好了,保险条款看清楚了,并找对人投保,都不用太担心保险理赔问题。

不过,有一位朋友就没那么幸运了,她的公公被确诊直肠癌,在申请“网络互助”理赔上遇到了麻烦,目前正在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权”。

朋友的公公,今年54岁,去年9月发现大便出血,原以为是痔疮,医院一检查,发现不是痔疮那么简单,活检出来的结果是直肠癌变,医院复检。

在做完腹部、胸部深度CT、心电图、petCT、穿刺和指检等一系列检查后,医生说目测可能是直肠癌中晚期,立刻排队入院开始做手术治疗。

10月16日,病检报告出来,是分期pT4apNb(即三期),且已经出现了3个淋巴转移和3个淋巴结节。

治疗癌症的过程很漫长,费用也很昂贵,随后的几个月,医院做化疗,每次化疗花费在7千元,新农合报下来自己也要付3千左右,中间还做了一次直肠回纳手术,花费了近2万。

目前为止,治疗费用已经花了十几万,至于后续的化疗和康复,又是一个未知数了。

朋友说,公公这次生病,整整大半年的时间,一家人都忙得团团转,直到今年5月份病情稳定下来,她和老公才想起保险和互助计划的事。

原来早在年12月,她们夫妻先后为公公购买了一份重疾险(保额12万)和加入了某个保障30种大病的网络互助计划(计划互助金额10万)。

没想到,一起申请理赔时出现了两种结果:保险理赔了,而互助却拒赔。

互助计划给出的拒赔理由是:超时申请,未在天内提交材料。

面对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赔结果,朋友他们一家愤愤不平,认为直肠癌明明就符合互助计划中的恶性肿瘤条款,却以超过天这样的奇葩规定拒绝互助,非常不合理。

于是上个月,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朋友他们一家在咨询了专业人士的意见后,向这个网络互助平台发起了起诉。

目前案件还在立案审理中。

最后的结果如何,很难说。不过据朋友透露,这个互助平台,之前在福建被立案起诉过,胜诉告终,有了这个案件做参考,这次胜诉几率很大,希望她最终能够得偿所愿。

在这里,我想再次提醒大家的是,虽然网络互助计划同样有为未来风险提供保障的功能,一直以来也在用保险的模式在运营,且门槛低,费用低,参与容易,很多人产生了可以替代保险,甚至就是保险的错觉。

其实,互助计划真的不是保险,也不能代替保险。参与这些大病互助计划,一定要理性对待。

因为目前来说,网络互助计划还是缺乏规范和制约,它不受银保监会的监管,拥有对平台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所以没法达到保险的规范程度。

就拿理赔诉讼时效来说,《保险法》第26条规定: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我们可以看到,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5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也有2年。超过这些时效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才视为放弃权利。

而绝大部分的网络互助计划,它的理赔申请期限,却只有短短的天。

(某个互助计划条款)

也就是说,如果出现像朋友公公这种情况,由于忙着治病超过了天才申请理赔,会面临被拒赔的风险。

那么,原本想要的保障,此时却变成了风险。

此外,保险不仅给到消费者足够的时间申请理赔,更关键的是,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时效也有具体的规定,比如: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某款定期寿险条款)

所以说,相比互助计划,保险的安全性是非常高的,是名副其实的“保险”。

因此,千万不要有“我有了大病互助,就不用买保险了”的错误观念,互助计划只能是作为暂时收入不高,没钱买保险时的无奈之举。

只要条件允许,一定要优先配置好保险做足保障,再选择性的加入大病互助计划。

这样既可以拥有稳定的保障,又能进一步提高保障额度,更加全面地规避人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