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便秘、腹胀,被告给原告行中药灌肠治疗,行剖腹探查术,术中诊断考虑直肠穿孔并急性腹膜炎,后储某某死亡。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疾病的常规治疗方面一般在教科书、诊疗指南或专家共识之中有所体现。医院为患者实施的中药灌肠治疗并非常规治疗方法,但治疗前并未签署知情同意书,存在一定不足。确定被告x中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50%赔偿.5元。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医疗纠纷,中药灌肠,剖腹探查术,肠穿孔,知情同意

一.基本案情

年9月6日上午9时37分,储某某因多关节疼痛10年余,加重伴腰痛20天入被告中医一附院处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腰痛待查;2、痛风;3、慢性肾脏病(CKD3期);4、肾结石。入院后予止痛、对症处理,完善相关检查。

9月14日15时许,原告诉便秘、腹胀,被告给原告行中药灌肠治疗,中药灌肠结束储某某即感腹胀加剧伴明显腹痛,告知被告,被告19:15医嘱腹部正位片检查,并于19:40再次使用开塞露2支纳肛。20:30储某某诉腹部胀痛加剧,伴有畏寒,21:00储某某诉腹胀,寒战,有尿意不能自解。请泌尿外科会诊,考虑为急性尿潴留、腹痛待查。

15日13:15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乙状结肠造瘘术(双管)+腹腔冲洗引流术”。术中诊断考虑:1、直肠(下段)穿孔并急性腹膜炎;2、感染性休克。术后转ICU治疗。病情较重,于9月29日出院。医院,医院治疗。年12月25日,储某某死亡。

二.患方观点

由于被告对储某某进行中药灌肠治疗的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致储某某直肠穿孔后腹腔感染;在储某某治疗后即出现明显腹痛情况时,被告也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延误肠穿孔的早期发现和早期手术治疗的最佳时机,20余小时后才行手术治疗,致储某某肠穿孔后腹腔感染被迫行肠造瘘手术,患者的死亡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84元。

三.医方观点

我院给患者储某某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定。患者储某某具有中药灌肠明确适应症,患者出现肠穿孔与其自身的基础疾病有关,与我院的治疗行为无关。即使我院对患者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的损害后果也应该是肠穿孔而不是死亡。在我院告知患者家属患者病情较重的,无出院指征,自动出院可导致患者病情加重甚至死亡的风险的情况下,患者家属仍然坚持出院。

患者出院后先后在x县医院,x医院,x医院进行治疗。患者于年12月25日死亡,从原告提供的材料无法确定患者的死亡原因,同时患者的死亡时间距离我院给其治疗的行为已有两年多,患者的死亡是与其后来治疗有关,与我院治疗无关。患者本身就患有多种疾病,没有做尸检的情况下,无法确认其的死亡原因。我院认为患者的死亡与我院的治疗行为是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其死亡的损害后不应由我方承担。

四.鉴定意见

x中医院对储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储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程度作用范畴。

五.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提交的中医期刊文献上刊发的文章显示中药保留灌肠对于慢性肾脏病或慢性肾功能衰竭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诊疗指南或者专家共识。医院陈述材料显示,中药灌肠药物系院内制剂。本次鉴定认为,疾病的常规治疗方面一般在教科书、诊疗指南或专家共识之中有所体现,创新性的方法或者非常规治方法并非不能应用,但在应用前应当向其充分说明治疗方法的利弊及风险。医院为患者实施的中药灌肠治疗并非常规治疗方法,但治疗前并未签署知情同意书,存在一定不足。

医院14日18:37病程记录未记载患者出现腹痛的原因,对于分析患者病情有不利影响,但当日20:30普外科会诊记录显示患者系中药灌肠后出现腹胀、腹痛症状。一般而言对于灌肠后出现的腹痛、腹胀情形,应首先考虑到肠穿孔情形,医院未能考虑该情形,存在诊疗思维局限。另外患者腹痛腹胀明显且已出现畏寒怕冷的情形下已符合急腹症诊断,该情形为灌肠禁忌症,但外科会诊仍建议给予中药灌肠治疗,存在过错。

患者14晚21:00仍有畏寒,全腹部CT提示右侧结肠旁沟及盆腔片絮状渗出影,同时患者体温升高至38.7℃,中性粒细胞百分比升高,医院应当考虑到腹膜炎的可能性。但医院考虑为腹痛系泌尿系统结石导致可能,不排除不完全性肠梗阻。以上判断依据不足,医院对于肠穿孔及腹膜炎疾病的认识存在缺陷。另外,对于腹痛病人,在未明确病情前给予镇痛治疗,虽然可缓解症状,但会掩盖病情,医院多次给予患者山莨菪碱止痛,存在不当。

患者-09-15上午再次行腹部CT检查示直肠壁增厚并邻近气体密度影,盆腔及右侧腹膜后脂肪间隙模糊、多发片絮影;考虑为直肠穿孔并盆腔、右侧腹膜后感染可能。外科于08:50会诊,建议给予急诊手术。医院于当日12:45入手术室,13:15开始为患者实施手术治疗,患者明确肠穿孔及腹膜感染后近4小时为患者实施手术治疗,难以体现急诊手术的特点。

六.法院判决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损害后果及被告过错程度等,确定被告的过错参与度为50%。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x中医院赔偿.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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